何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?
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,平時備而不用,一有火災則要能發揮作用,所以在平時就必須確實檢修,因此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(業者),應委託消防設備師(士)或專業檢修機構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,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 關備查,此一制度即為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」。
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明定於消防法第九條,而其檢修申報內容為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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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消防法
修正時間: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
立法沿革: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901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 、第19條、第30條及第38條條文
[修正]第九條(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)
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,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
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,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,其檢修結果應依
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;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。但高層建築物或
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,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
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。
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、方式、基準、期限、檢修結果報請備
查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[修正]第三十八條(罰則)
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、監造、裝置或檢修者,
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
鍰,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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